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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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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大哥大基金會』。 -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立於台北市基隆路二段一七二之一號十三樓之一,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交通部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電信學術、提昇電信科技研發、促進國際交流合作、普及通識教育、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 促進國際電信交流合作。 (二) 獎助、舉辦各項電信相關社會教育等活動。 (三) 獎助、舉辦各項電信相關急難救助等社會公益活動。 (四) 舉辦各類型電信相關之演講會、座談會及研討會。 (五) 獎助各類型電信相關之學術研究工作。 (六) 出版各類電信相關刊物、專業書籍。 (七) 接受交通部指導辦理事項。 (八) 其他社會公益。 - 第四條:
本會設立時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三仟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第五條:
本會財產之運用,合於下列之規定,經交通部專案許可後,本會得投資相關聯事業: (一) 投資事業與本會設立目的或其業務相關聯,並符合有關法令者。 (二) 投資收益供本會業務使用者。 本會經交通部依前項規定專案許可,投資相關聯事業者,其出資額或投資股份變更,應事先經交通部專案許可。投資相關聯事業者,交通部得限定投資總額。 -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九至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選聘之。董事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從事交通業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各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 - 第七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每屆董事會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本會,副董事長輔佐之。 -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五)內部經織之制定及管理。 (六)董事會之改選(聘)及補選。 (七)其他有關社會公益福利之擬議或決議。 - 第十條:
本會之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 常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 (二) 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交通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一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非經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及交通部許可後,不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 (二)申請貸款。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五)董事之任免。 (六)投資相關聯事業。 - 第十二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董事長核定後聘任之。
- 第十四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五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交通部隨時派員查核。
- 第十六條:
本會袛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原捐助基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交通部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捐助基金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且本會之資金不得為任何保證,亦不得將資金貸與他人。
- 第十七條:
本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其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書,送交通部查核。本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將下年度之業務計劃書及預算書送交通部查核。前項之決算書及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餘絀計算表、資金運用表、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 第十八條:
本會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交通部得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或整頓改善無效時,交通部得依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選派新任董事補足原任期,完成整頓,或申請法院變更其組織,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本會董事經交通部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者亦同。 - 第十九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報奉交通部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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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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